题目内容:
B公司为一家修理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7年4月1日接受一项设备修理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收入为300万元(含增值税),分三年收取,第一年收取150万元,第二年收取120万元,第三年收取30万元。原估计总成本为180万元(全部为职工薪酬)。2007年实际支付70万元,预收货款150万元;2008年实际支付90万元,预收货款120万元;2009年实际支付20万元,预收货款30万元。采用已提供的劳务量占应提供的劳务量的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要求:编制2007年、2008年、2009年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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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