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从事海外业务,其核心技术也应用于海外市场。赵某曾受雇于甲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在职期间,赵某利用工作时掌握的产品源代码等资料研发了与公司类似的手机清理软件产品。离职后,赵某受聘于乙公司,负责手机清理软件产品的开发。乙公司将其开发的软件产品上传至国内某应用市场供用户免费下载使用,并通过与多个网络平台合作的广告营利。经鉴定,乙公司软件源代码中至少存在67个函数与甲公司两款软件源代码相同或实质相似,且这些都属于不为该行业技术人员所知悉的信息。甲公司遂起诉赵某和乙公司。对此,被告提出的以下哪些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A.甲公司没有按约定给付竞业限制补偿,所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B.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明其软件商业价值的直接证据,不能认定商业秘密
C.乙公司的软件产品只在国内市场供用户下载使用,与甲公司没有竞争关系
D.如赵某向乙公司故意隐瞒了曾经受聘于甲公司的信息,乙公司对赵某与甲公司的关系并不知情,乙公司未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参考答案:【答案仅供学习,请勿对照自行用药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