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1年1月,宁波佳杰公司(A类企业、非联网监管)与境外A公司、上海宇辰光电材料公司(A 类企业)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合同约定:佳杰公司从A公司购进偏光片、彩色滤光片等料件,A公司向佳杰公司无偿提供生产所需检测机两台,用于生产背光模组20 000片,其中4 000片在境内销售, 12 000片直接返销A公司,4 000片交付宇辰公司加工成LED显示屏后由宇辰公司返销A公司。
2011年2月,在办理前述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
--偏光片、彩色滤光片属ECFA受惠商品范围,报关单原产地相关栏目佳杰公司填报为“台澎金马关税区”。单据显示,货物在日本长崎重新包装后运抵宁波。
--佳杰公司按“电量检测的工作原理”将检测机归入9030项下,若按“光学检测的工作原理”则应归入9031项下,仅凭现有申报单证难以判断。
2011年11月,前述合同执行完毕。实际执行情况:“背光模组”境内销售5 000片,返销A公司11 000片,交付宇辰公司4 000片。
2011年12月,佳杰公司向海关申报并补激税款,将检测设备转让给杭州冠群光电有限公司。报关单因报关员填报不规范,被海关退回责令更正。
2012年3月,海关釆取随机抽取方式对佳杰公司实施稽查,发现检测设备在合同执行期间曾被冠群公司借用,遂按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_片背光模组应按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办理海关手续;_片背光模组应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A.1 000; 1 000
B.1 000; 5 000
C.5 000; 1 000
D.5 000; 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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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