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于2020年6月初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6月底,甲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9月底,甲公司缴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1O月23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21年1月10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立项、规划等手续,但建筑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因故一直未办妥。2月初,甲公司不顾手续未全开工建设办公楼主楼。
2021年3月初,甲公司以正在建造中的办公楼主楼向丙银行抵押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21年4月底,甲公司未能清偿乙银行、丙银行的债权,乙银行、丙银行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初,甲公司的建筑许可、施工许可手续终于办妥,甲公司继续在办公楼主楼旁边兴建了配楼。
2021年5月中旬,乙银行、丙银行诉甲公司借款纠纷案开庭审理,庭审中甲公司以办公楼主楼开工建设时未取得建筑许可、施工许可为由主张其与乙银行、丙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而乙银行主张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丙银行主张就办公楼主楼及新建的配楼整体实现抵押权。
2021年5月底,甲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一套供暖设备,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交付设备,购买总价款为180万元,平均分3期支付,3个月内付清。为担保购买价款的履行,买卖合同签订后次日,甲公司与丁公司就该供暖设备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1年6月底,因急需周转款项购买建材,甲公司以上述供暖设备设定抵押向戊公司借款50万元,借期1个月,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不久,甲公司聘请庚公司上门调试、检测供暖设备,欠付庚公司调试、检测费用2万元。
2021年9月初,因甲公司借款到期未能清偿,经戊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将供暖设备拍卖,得款100万元。庚公司得知后,主张对该供暖设备享有留置权,要求优先得到清偿。丁公司得知后则提出,甲公司最后一期购买价款60万元尚未支付,主张就该拍卖款优先受偿60万元,且优于戊公司受偿。戊公司则主张其优于丁公司受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何时取得其拍得的工业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2)乙银行是否就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银行、丙银行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丙银行是否对办公楼主楼及新建的配楼整体均享有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5)庚公司是否享有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6)就供暖设备拍卖所得,丁公司和戊公司谁的清偿顺位在前?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