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0年11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社旗镇12岁的男学生小赵,上数学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教数学课的老师顶撞,该老师把他交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把他交学校党支部书记处理,书记对小赵进行了批评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爷爷家。第二日和第三日,小赵多次找学校要求返校上学,学校虽未明确表示不让小赵上学,但也未同意小赵立即上学,而把小赵向数学老师认错作为上学的前提条件。小赵家长向县委教委上访,该校仍未明确表态。2001年春季,小赵将学校告上法庭,社旗县法院判决学校向小赵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小赵经济损失500元。本案受理费29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原告负担190元,被告负担300元。
运用所学教育政策法规的相关知识分析本材料。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