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要求:根据资料,回答问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税人,2013年3月6日,该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结清8月份应纳税款。3月20日,税务机关对该企业8月份纳税情况实施几何时,发现以下情况:
(1)该企业销售一批化妆品,销售额为90000元(不含税),未计入销售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2)该企业外购一批用于生产化妆品的原料,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付的货款为3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经核查,原材料因管理不善被盗,其进项税额已从8月份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该企业将新开发的化妆品40箱作为样品用于新产品发布会,会后全部赠送与会人员,该批样品未计入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样品发生的进项税额已在8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化妆品的市场售价每箱315.9元(含税)。
(4)该企业销售一批化妆品,取得承运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5000元,该企业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下列各项中,关于上述业务是否应该补缴增值税的分析正确的有( )。 A.第三笔业务中,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应计算补交增值税
B.第四笔业务中,支付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50元,该公司多计算进项税额500元,需要补交增值税
C.第一笔业务中,销售化妆品收入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其收入未计入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应该补交增值税
D.第二笔业务中,外购的原料因为管理不善被盗,其进项税额应该作转出处理,应该补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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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