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贾女士于2006年l2月与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外派协议,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6年12月26日至2009年l2月25日。与此同时,贾女士与某国有商业银行下属分行签订聘用协议,工作岗位为分理处柜组营业员。2008年7月,贾女士在季度考核中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原来,在贾女士任职的第二季度中,多次出现与储户发生争执,被储户投诉的情形。随后,贾女士被指派参加专项技能和礼仪培训,但在此后的第三季度,还是发生了多次她被储户投诉的情况:2008年10月13日,贾女士的考核结果再次被评定为不合格。2008年10月15日,贾女士被该分行退回至人力资源公司一2008年lo月17日,人力资源公司向贾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贾女士拒绝签收。同日。人力资源公司通过所在地邮局向贾女士住所地寄送了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依法应当支付的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支付到其工资账户。2008年l0月下旬,人力资源公司又向商业银行下属分行补派了一名女员工,填补贾女士被辞退后的岗位空缺。2008年11月下旬,贾女士来到人力资源公司,要求恢复其在商业银行下属分行的工作.理由是她本人被医院检查出在2008年10月l6日怀孕,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三期”期间不能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贾女士还向人力资源公司提交了所在地妇幼医院的诊断证明。人力资源公司遂找商业银行下属分行协商。下属分行表示此后补派的女员工已经正常上班且表现良好,无法再行接受贾女士回来任职。人力资源公司遂安排贾女士至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工资待遇基本相同,但遭贾女士拒绝。此后不久,贾女士即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人力资源公司和商业银行下属分行为被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返回原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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